酒精之販賣一次銷售5公升以上時,應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販售 。該用途證明文件並應留存2年備供查核。所稱用途證明,指下列文件:
(一)供銷售者,指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販賣業之證明文件。
(二)供製酒者,指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三)供製藥者,指藥品許可證。
(四)供製酒及製藥以外工業者,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證明用途文件。
(五)供醫療者,指醫療院所之開業執照。
(六)供清潔消毒用者,指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機關、學校、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供軍事、學術及科學研究者,指各該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供清潔消毒用者,其一次購買量達400公升以上或同一購買人同月累計購買量達400公升以上時,除應檢具上述之用途證明外,另應檢具使用計畫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購買。購買人購入之酒精應依其用途使用。(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