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設立許可
1.已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酒精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
(1)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負責人無菸酒管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3) 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4)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
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2.籌設中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許可時,應於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後,再依前項規
定辦理。
(二)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取得酒精製造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於菸酒管理法第10條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1.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
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3.經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菸酒管理法第10條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2條、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