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設立許可
1.已成立之公司申請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1)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負責人無菸酒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3)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載明預定之倉儲地點、運輸及道路交通規劃、酒精之來源及預定之
用途與銷售對象。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2.籌設中公司申請進口業者之設立,應於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後,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二)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取得進口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菸酒管理法第16條所定期限內,辦妥公司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菸酒管理法第16條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4條、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