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精添加變性劑使其變性者,其添加變性劑之種類及添加量應符合「酒精變性劑標準表」規定,並不得流供製酒。(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7條)
(二)酒精變性不符前開標準者,仍不得流供製酒,除取得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經用途權責機關核發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使用之自用原料之文件外,不得進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7條)
(三)酒精變性後,不得還原為未變性狀態。(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8條)
(四)酒精變性後還原為未變性狀態者處罰鍰。(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