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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

    向國內合法酒精製造業者購入酒精後分裝銷售予非製酒業者,應否取得酒精製造業許可執照?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8-12 15:00

    (ㄧ)按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同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未變性酒精(下稱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90%,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二)復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所稱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另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立酒製造業者,應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

    (三)據上,未領有「酒精」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精販賣業者,向國內合法酒精製造業者購入酒精自不得進行分裝銷售,否則將涉違法產製私酒。違者,由地方菸酒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1,000萬元為限,並依本法第57條規定,沒入查獲之私酒及供產製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

    (四)經地方菸酒主管機關依違反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分確定之受處分人,若為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依本法第17條第3項及第22條規定,將廢止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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