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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

    未變性酒精販賣業者資格為何?無此資格而販賣者有何處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9-28 14:34

    酒精販賣業者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販售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酒精,且符合中華藥典規定標準者,得依本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免辦酒精販賣業登記;惟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含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販售非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銷售之酒精,仍有本辦法第4條前段規定之適用,故仍應辦理販賣登記。酒精販賣業者違反上述第4條規定未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者處罰鍰。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第11條及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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