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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之稽查

    產製、輸入或販賣劣菸、劣酒者,有何處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8-13 11:14

    (一)產製或輸入劣菸或不符合衛生標準之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劣酒,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金;若該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7條)

    (二)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2千萬元為限。如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8條)

    (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依規定處以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9條)

    (四)已取得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有違法產製、輸入或販賣、運輸劣菸、劣酒經處分確定或有罪判刑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12條及第17條)

    (五)依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菸酒管理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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