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菸酒案件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由承辦機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相關文件後,核發 獎勵金予承辦機關。承辦機關應自獎勵金核撥之次日起算1個月內,通知主辦及協助查緝機關領取 獎勵金。檢舉案件除有無從通知檢舉人之情形外,受理檢舉機關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1個月內 ,通知檢舉人領取。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