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否,如係因侵害商標專用權而沒收之菸酒,應予以銷毀方式處理之。
(二)依標售之方式處置之菸、酒,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實驗室核發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未逾菸害防制法規定或符合酒之衛生標準之文件;且其得標人於轉讓或販售時,該菸、酒之標示需符合相關法令之一標示規定;酒類於標售處置後,應由主管機關抽檢已標示得標人名稱及地址,始能交付得標人。 (菸酒管理法第44條、其施行細則第21條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