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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之稽查

    對於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之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有何處罰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8-13 10:53

    產製或輸入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金。復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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