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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8 16:16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

    主旨:修正「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公升。
    二、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五者不計入;
        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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