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3年5月1日起,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規定於直接接觸紙菸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限期限,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標示之有限期限或自有效日期推算之有效期限,最長均不得逾18個月。 (財政部102年10月31日台財庫字第102037533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