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式:酒類之警語標示,應以長寬為2.65毫米以上字體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二)內容:
1. 酒類(酒精類除外)應標示下列警語之一:
(1)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
(2)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3)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4)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
(5)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2. 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60度以上之酒類,除依前項標示外,並應加註「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
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之安全警語。 (財政部93年2月5日台財庫第0930350171號公告)
3.酒精類應標示下列之警語:
(1)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
(2)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應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
4.料理酒類之警語標示,得標示「食用含酒料理 請勿開車」。
(財政部99年9月1日台財庫第0990037006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