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之必要標示項目有: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