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類之酒精成分指於攝氏檢溫器20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100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其單位以度、%、%vol或% by volume 標示,並以單一數字為之。(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 (二)酒類之酒精成分標示容許誤差範圍除蒸餾酒類為正負0.5度以外,其他酒類為正負1度(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建議酒製造業者測量酒精成分所使用酒精比重計宜視使用頻率進行校正,以維持測量結果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