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品營養成分雖非法定必要標示項目,惟為滿足消費者知的權益,鼓勵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於官網或酒容器自主揭露酒精度7%以下調味酒營養成分資訊,至少包括熱量及含糖量,並以「每100毫升」方式揭露;其餘酒類,亦得比照上開方式辦理。 (二)酒品營養成分揭露範例,請參考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