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屬委(受)託製造之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酒之容器上標示「委託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可簡稱為「委託製造業者」或「委託製造商」)、「受託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可簡稱為「受託製造業者」或「受託製造商」)。(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