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酒管理法規定菸類應標示之事項,應以中文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供外銷。但外銷菸類改為內銷或進口菸出售時,仍應加中文標示。 2.進口菸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3.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標示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菸類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依規定標示之。 (三)菸品容器及其外包裝之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