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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標示

    有關菸類標示,其文字、位置及方法之規範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8-13 15:44

    (一)菸酒管理法規定菸類應標示之事項,應以中文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供外銷。但外銷菸類改為內銷或進口菸出售時,仍應加中文標示。
    2.進口菸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3.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標示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菸類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依規定標示之。
    (三)菸品容器及其外包裝之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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