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1203635570號
主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其他菸品5條(1,000支)。
二、酒:5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