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查驗應檢附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其中查驗申請書,應依進口酒類查驗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程序登打後上傳,或以關港貿單一窗口之單證合一進口報單申辦;如檢附文件之記載內容不完備無法立即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查驗申請。
四、申請查驗案件,經財政部受理並由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檢核判屬抽批未抽中或進口曾經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而書面核放者,不另審理,於繳納規費後,完成查驗申請手續。
二十七、申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之帳號及密碼,應檢具加蓋公司(商號)與負責人印章之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經財政部審核無誤後,核發申請人一組帳號及密碼。
二十九、申請人至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登入帳號及密碼或工商憑證,於系統內登打申請資料,並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除查驗申請書外之應檢附文件上傳後,即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至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申請複驗,得免再檢附複驗申請書。
三十、申請人發現網路申請資料有誤時,得於財政部收件審核確定前,至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更正申請資料。財政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申請資料錯誤,應即通知申請人儘速更正,以加速作業。
三十一、申請人使用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申請進口酒類查驗,經發現有申報不實、不當使用或逾二年未使用者,財政部得暫停或註銷其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