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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相關法規

    修正「優質酒類其他蒸餾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5-09 09:43

    財政部「優質酒類其他蒸餾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2  其他蒸餾酒類應以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主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酒精發酵後,再經蒸餾,且不得使用或添加食用酒精而製成之蒸餾酒,成品之酒精度不低於20%(v/v)。另威士忌應以穀類為原料,將麥、米、玉米等穀類或其製品糊狀物經糖化、酒精發酵、蒸餾,貯存於橡木桶熟成 2 年以上,成品之酒精度不低於 40%(v/v)。

    5  其他蒸餾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中,應逐批進行感官品評、異物、酒精度(乙醇)、總酸度等檢驗項目並記錄之;及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第6點所列之項目,並記錄之。

    6  其他蒸餾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如下表:

    項目

    方法

    標準

    備註

    外觀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規格

     

    風味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規格

     

    異物

    依據CNS 5629 N6120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不得檢出

     

    酒精度(乙醇)(%(v/v))

    1. 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 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二)-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

    符合包裝標示酒精度±0.5度

    檢驗結果有分歧時,依據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以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二)中之比重瓶法為準

    甲醇

    (mg/L,以純乙醇計)

    1. 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分光光度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 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依酒類衛生標準

     

    (mg/L)

    1. 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91年12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檢字第0910078884號公告

    2. 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二)-94年9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號公告

    依酒類衛生標準

     

    氰化物(mg/L,以HCN計)

    依據CNS 15351 N5256食用酒精-氰化物含量之檢驗

    陰性

    限以木薯為原料者  

    總酸度

    (g/L)

    依據CNS 14850 N6376酒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性酸度之測定

    符合廠內規格

     

    雜醇油

    (g/L,以純乙醇計)

    依據CNS 14853 N6379酒類檢驗法-雜醇油之測定

    符合廠內規格

     

    二氧化硫

    (g/ L)

    1. 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一)-101年7月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66481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0039470號令
    2. 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二)-96年5月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05711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61800102號令

    依酒類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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