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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違規菸酒扣押物倉庫管理作業原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8 16:54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違規菸酒扣押物倉庫管理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高市財政菸管字第10932012700號函頒

    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菸酒扣押物存放倉庫之管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扣押物:指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違規菸酒、原料、半成品、器具、容器及包裝材料。
    (二)倉庫:指本局經管倉庫,不包含暫時存放本局辦公處所、海關私貨倉庫、地方檢察署贓物庫及其他臨時借用之倉庫。
    (三)違規酒品:指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液體。
    三、菸酒扣押物,除責付當事人保管、海關查扣、地方檢察署扣押外,應搬運至指定倉庫存放。
    四、倉庫得委外辦理保全防護,倉庫鑰匙及保全卡由倉庫管理人列冊,並分配本局菸酒管理科承辦人員保管使用,人員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五、人員進出倉庫,應填寫「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扣押物倉庫人員進出登記簿」(如附表一)。
    六、扣押物品入出庫時,應登載於「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扣押物入出庫登記簿」(如附表二);於入庫後7個工作天內,應連同「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扣押物存放倉庫清單」(如附表三)裝箱簽封。出庫銷毀退還作業,應俟判決沒收或裁處沒入確定、或審認已無保管扣押(留)物品之必要,並經簽奉核准始得辦理。
    七、倉庫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巡檢倉庫,並製作盤點紀錄(如附表四):
    (一)定期巡檢:由倉庫管理人員會同菸酒管理科主管每季巡查倉庫軟硬體設施一次。
    (二)不定期巡檢:由本局政風室會同倉庫管理人員不定期抽點扣押物,並進行保全無預警測試。
    八、本原則未明定事項,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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