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說明:酒類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至菸品販賣,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2.開放方式之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3.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另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 (菸酒管理法第30條及菸害防制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