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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

    高雄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會設置要點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0-04 13:49

    高雄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會設置要點

    99年12月31日高市府四維人秘字第0990080489號函訂定
    101年12月26日高市府人企字第10131423400號函修正
    112年9月7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1230782000號函修正

    一、 為規範高雄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及運作,並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二)非公用財產使用收益或處分價格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高階人員一人。
    (二)工務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
    (三) 地政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
    (四)財政局副局長一人。
    (五)具有不動產專業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主管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會置幹事一至二人,由召集人指派有關人員兼任。

    六、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時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代表機關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九、本會所為之決議,應陳報本府核定。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會議討論內容及審定價格,與會人員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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