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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辦理人民申請案件一覽表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財產管理辦理人民申請案件一覽表
    申請項目
    應備書表或證件
    處理期限
    承辦單位及電話
    申購承租市有非公用土地 1.房屋稅籍證明
    2.原租約
    3.最近一期繳租收據或影本
    4.身份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14個月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07-3373094
    07-337 3095
    申購市有非公用畸零地 1.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2.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14個月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07-337 3094
    07-337 3095
    承購市有土地產權移轉證明之發給 1.身分證影本
    2.出售土地公文函影本
    3.市有地使用補償金(租金)繳款 書、房地價款收入繳款書收據影 本 4.土地登記申請書
    5.登記清冊
    6.土地現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7天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07-337 3094
    07-337 3095
    申請承租市有非公用土地 (首次承租)

    1. 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2. 82年7月21日以前占建證明文件(以下證件,任繳1種:門牌編訂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水、電收據或戶口設籍證明或空照圖)
    3. 地上房屋所有權證件或切結書(含印鑑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書暨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4. 減租證明文件

    14天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07-337 3094
    07-337 3095
    承租非公用市有土地辦理買賣過戶承租 1. 地上建物所有權移轉證明文件
    2. 地上房屋所有權證件或切結書(含印鑑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書暨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3. 原承租人印鑑證明(申請書所蓋印章與原租約相符者免)
    4. 原租約
    5. 身分證明文件
    6. 本府放棄優先承購函影本
    7天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07-337 3094
    07-337 3095
    承租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繼承過戶承租 1. 地上房屋所有權證件或切結書(含印鑑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書及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2. 原租約
    3. 繼承系統表
    4.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5. 繼承系統表列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6. 拋棄繼承者,附法院核備公函影本
    7. 有協議分割遺產者,附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印鑑證明(附建物登記謄本者免)
    8. 遺產贈與稅納(免)稅證明書影本
    14天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07-337 3094
    07-337 3095
    承租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贈與過戶承租 1. 地上建物所有權移轉證明文件
    2. 地上房屋所有權證件或切結書(含印鑑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書暨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3. 原承租人印鑑證明(申請書所蓋印章與原租約相符者免)
    4. 原租約
    5. 身分證明文件
    6.遺產贈與稅納(免)稅證明書影本
    14天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07-337 3094
    07-337 3095
    承租市有土地優先承購權之徵詢 申請書 7天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07-337 3094
    07-337 3095
    申請酒精販賣業者 1.酒精販賣業者登記表
    2.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
    1個月 菸酒管理科
    07-3368333
    分機2524
    農民或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設立許可(第1階段) 1. 農民或原住民從事酒製造業許可設立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商業及負責人章)、聲明書及負責人具備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3. 供加工釀酒使用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
    4. 製酒場所之建築物或農業設施使用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證明文件。
    5. 製酒場所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合法權源之文件;該建物非屬自有者,並應檢附租賃合約書或使用同意書。
    6. 符合環保或非環保列管之證明文件,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業者管理書表下載」列印使用。
    7. 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業者管理書表下載」列印使用。
    8. 繳費收據明細存查聯影本(至中央銀行國庫局或國庫經辦行繳費者,請繳回正本)。 ◎財政部國庫署網站書表下載連結:https://www.nta.gov.tw/singlehtml/119?cntId=nta_3936_119
    14天 菸酒管理科
    07-3314320
    農民或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第2階段) 1. 農民或原住民從事酒製造業許可設立申請書。
    2. 符合環保或非環保列管之證明文件,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業者管理書表下載」列印使用。
    3. 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菸酒管理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良好衛生標準之證明文件(需載明生產之產品種類)。
    4. 繳費收據明細存查聯影本(至中央銀行國庫局或國庫經辦行繳費者,請繳回正本)。
    5. 聲明書。 ◎財政部國庫署網站書表下載連結:https://www.nta.gov.tw/singlehtml/119?cntId=nta_3936_119
    14天 菸酒管理科
    07-33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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