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範例提供如下,各空白表單請參照本局投標文件。) *本局關係人身分揭露表遇案事後公開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