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衝溫馨小提醒 |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與機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者,須就該補助或交易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若是者,則應注意下列事項:
- 除有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所載例外允許之情事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違反者將遭受裁罰。
- 另若屬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所載,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或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雖得為之,但應事先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且併同相關補助申請或投標文件提送機關,違反者亦可能面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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