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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請至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6-14 10:18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來民眾於收到稅單時,常常反映明明早已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為何稅單上納稅義務人還是被繼承人的名字?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常常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而未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導致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然是被繼承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於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時候,就應該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國稅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機關才能據以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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