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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自111年6月起清查社福及私校受贈土地使用情形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7-20 16:12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條件者,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稅捐處每年皆會對是類經核准免稅之受贈土地進行例行性清查,如經發現法人章程變更,致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即應補徵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另清查結果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除應追補土地增值稅外,並將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市稅處已於官網建置相關違規案例供查詢及參考,籲請經核准免徵土增稅之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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