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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陣雨來襲如遇災害損失,記得先拍照存依據,可申請租稅減免保障權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6-15 16:27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期豪雨頻仍,民眾如受天災影響,而有財產損失者,如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本市稅捐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項目包括:

    一、房屋稅:

    (一)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二)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淹水受災每30天淹水樓層免徵1個月,不足30天者以30天計算。

    (四)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或所轄各分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

    (一)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

    (二)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視為停駛期間。

    (三)有前二項原因者,應檢附:
    1.里辦公處、消防、警察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
    2.修車場(保養場)開立之維修發票(收據),並註明入、出場日期,可減徵或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四)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四、娛樂稅:

    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可向該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查詢高雄市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主題專區/天然災害減免;另有關個人或營業人之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之減免申請,請向所在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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