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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部分面積供出租營業使用,可申請依自住比例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6-27 15:55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市民朋友洽詢自有透天房屋一樓作店面,二樓以上供自住使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市民朋友自有房屋部分面積供自住使用,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9月22日之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就可以在當年度適用依房屋自住比例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林太太為例,其有一棟透天房屋共四層樓(土地面積40 m2),一樓(房屋面積28 m2)出租供營業使用,二至四樓(房屋面積共計76 m2)由自己居住,如果其他自用條件都符合,則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為29.23平方公尺(計算式:土地面積40m2*房屋自住面積76 m2/房屋總面積104 m2=29.23 m2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雖以一處為限,但考量現行多為小家庭制,年輕人因工作、就業或生活習慣未和父母、公婆等長輩居住在一起的情況,所以法律上規定如有成年直系親屬在自用住宅處所辦竣戶籍登記,也可多一處土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

    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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