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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信託之房地如符合要件,仍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4-28 13:41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老張擔心身故後身心障礙的兒子小張無法經濟自理,所以將自己的房屋及土地委託於老陳名下代為管理,並以繼承人小張為受益人成立遺囑信託。由於信託期間,房地的所有權人是登記在受託人老陳名下,只有受益人小張設籍使用,也無營業、出租情形,老陳想問該信託期間所受託之房屋及土地可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委託人成立遺囑信託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在他死亡後,遺產可以用信託的方式交給受託人管理處分,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的規劃來運用,使受益人能夠享受到信託財產的利益。依財政部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規定,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只要在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是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所以上述老陳受託代管的房地,在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則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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