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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退稅之列管5年內夫妻贈與應補繳原退稅款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10 15:22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以自己名義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並經核准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否再將土地移轉給其配偶?

    該處進一步說明,倘經核准退還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者,自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包括夫妻間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出租、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因夫妻間互相贈與土地雖可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但因其產權已實質移轉,所以自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土地與其配偶,應追(補)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再次提醒,夫妻贈與土地行為,建議等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過後,管制期滿再移轉給配偶,以免被追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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