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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繳納印花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31 17:10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為辦理繼承父親遺留不動產變更登記所書立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屬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的課徵範圍,應就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不論協議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應就分割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處又說,若分割協議書中有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或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如現金、存款、股票等),因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可自遺產分割總價值中扣除,無須繳納印花稅;另外,如果繼承人是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或公同共有繼承,因無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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