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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因已申請分期繳納欠稅即能塗銷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13 14:01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頃有民眾反映,因辦理土地買賣過戶手續時,發現雖然欠繳的地價稅已在執行機關辦理分期繳納,但為何仍無法塗銷土地的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稽徵機關除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可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這是為了防止欠稅人利用財產移轉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納稅義務人雖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欠稅,依法仍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以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處提醒民眾於收到寄發之稅捐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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