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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新購地設立戶籍要注意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2-23 13:43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於2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但是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已逾2年尚未有戶籍遷入,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應符合以下七項要件,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1. 2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3.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5. 重購地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6. 出售土地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先購後售案件,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該處提醒要符合重購退稅要件,戶籍登記為必要條件,請民眾不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應於新購房地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將戶籍遷入,逾期將無法申請退稅,所以如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已逾2年尚未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將不得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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