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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停車輛放置路邊當心受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5-09 10:01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徽處表示,日前接獲何姓民眾來電,其去年因長期不在國內,將汽車申報停駛後即停放於住家附近,未料竟接到家人通知有使用牌照稅罰單待繳,對於已拔牌繳回監理所,不可能行駛道路的汽車,為何還會被稅捐處裁罰無法理解。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行駛」之外,還包含「停車」及「臨時停車」都在使用範圍內,「公共道路」係指公共使用的「交通路線」,如果車輛不是停放道路邊,而是停放在「✕✕廣場」等收費式的路外停車場,就不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範疇,依法也無補稅及處罰規定之適用。

    稅捐處提醒民眾,即使車輛已經拔牌不能行駛道路,停放處所仍應注意,就算道路並未標示禁止停車,停放路邊仍屬於「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還是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使用牌照稅法開單裁處。

    若民眾對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撥(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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