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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訴訟機關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應以機關為限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7-06 13:57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蔡先生不解,持法院核發查詢附聯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調相對人房屋稅稅籍證明,為何稽徵機關拒絕提供?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有關調查證據,需要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而核發查詢附聯交由債權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惟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及其有關證明文件,均屬應保密之課稅資料,稅捐稽徵人員基於保密之責,未能受理提供予債權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得提供納稅義務人財產等資料之規定,是以「機關」為提供對象,以保障納稅人權益並避免納稅人資訊隱私權遭受侵害。爰此,法院就訴訟案件有調查證據資料必要時依法應函洽稅捐稽徵機關提供。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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