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公益出租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不適用土地增值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4-19 17:38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益出租人將自有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依據本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房屋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該公益出租住宅出售,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規定,都必須是在出售前1年內或前5年內無「出租」行為,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倘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租金補貼戶,仍屬出租行為,所以出售該公益出租之土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查詢。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