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接受各界捐款市庫處理要點
經109年6月3日高雄市政府財政局109年第6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8年2月13日高雄市政府財政局108年第2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界主動且不指定用途捐款市庫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捐款,指國內外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捐款人)未附有負擔或條件主動捐贈,且不指定用途,供市庫統收統支之款項。
三、 為接受各界主動捐贈之款項,本局於高雄銀行公庫部設立「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接受各界捐款市庫專戶」(以下簡稱專戶),以暫存受贈之款項。
四、 捐款經收作業如下:
(一) 捐款人將捐款匯入專戶者,經高雄銀行通知本局後,由財務管理科移請秘書室開立收款收據,寄送捐款人。
(二) 捐款人直接將捐款交付本局者,由財務管理科移請秘書室開立收款收據交付捐款人,並將款項繳入市庫。
(三) 若捐款人未留基本資料或不欲公開資料者,以善心人士名義開立收據留存本局備查。
五、 捐款屬外國貨幣者,扣除匯差及手續費、兌換為新臺幣後,存入專戶。
六、 專戶收入應於收受五日內辦理繳庫。
七、 接受之捐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定期於本局網頁辦理公開徵信,徵信內容應包含捐款人姓名(或名稱)、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等事項,且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簽報市府備查。
八、 本局接獲之捐款為指定用途者,應轉由該指定用途之市府權管機關辦理受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