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財務行政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查核代理市庫及代收稅款業務作業要點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1-15 08:38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查核代理市庫及代收稅款業務作業要點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100年12月7日第12次局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一、為查核本市代理市庫業務及代收稅款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就市庫代理銀行總庫及其支庫中有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予以查核,並得會同市庫代理銀行查核其轉託機構之經辦代收稅款業務。

    三、本局查核代理市庫業務,應填具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檢查代理市庫業務報告表,並將查核結果通知市庫代理銀行。

           市庫代理銀行應於收到前項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未符合規定項目之處理結果函報本局。

    四、本局會同查核市庫代理銀行轉託機構之經辦代收稅款業務,市庫代理銀行應填寫檢查報告函送本局備查,並通知轉託機構於三十日內將缺失改善完畢及將處理結果函報本局。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