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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暨所屬機關公務行動電話申請使用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7 11:42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暨所屬機關公務行動電話申請使用規定
    98年12月訂定
    一、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關於公務行動電話之申請及使用,依據高雄市政府98年10月28日高市府主二字第0980062750號函訂定本規定。
    二、 本局暨所屬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科(室)主管、經理、議會聯絡人員、首長機要(助理)人員得申請使用公務行動電話。 前項以外人員,因特定業務需要須申請使用公務行動電話,經敘明理由,簽奉首長核准後,亦得申辦。

    三、 公務行動電話供公務聯絡使用,於辦公室或可以使用一般電話處所,應優先使用一般電話,私人事務不得使用公務行動電話。

    四、 為撙節經費,除本局暨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本局主任秘書之公務行動電話通信費用依收據全額以公費支付外,其他人員每月報支公費以新台幣1,000元為上限,超過部分之通話費用,應由使用人自行負擔,但確因公務需要使用公務行動電話,其電話費用超出上限部分,經使用人敘明原因,簽奉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公務行動電話維修或更換零配件,應依採購程序辦理,但屬使用人不當使用損壞時,應由使用人自行負責維修。
    六、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經簽奉首長核准後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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