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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經核准調閱抄錄複製檔案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個人:檢具個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以上證件,可以影印證明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辦理時,仍應提供總機構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即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
    (三)授權代理人或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1.授權代理書或委任書正本。
    2.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四、申請本局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ㄧ者,本局得以駁回。

    五、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止,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六、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將卷宗資料之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五)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申請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務單位應予制止並停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七、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
    (三)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八、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通訊方式送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九、歡迎與我們連絡:
    電話:(07)3368333#2099
    住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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