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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

    高雄市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檢查與獎懲要點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7 11:28

    高雄市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檢查與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高市府財公產字第10133110200號函訂定
    一、 為辦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有財產之檢查及獎懲,以加強公有財產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檢查之財產,包括各機關所經管之公有財產及被撥用或借用之市有財產。 各機關及受各機關委託、信託或與各機關聯合開發經營管理公有財產之事業機構、團體及私人,不得拒絕依本要點所為之檢查。
    三、 每年度公有財產檢查計畫,由本府財政局依本要點訂定並報本府核定後辦理。
    四、 本府為辦理財產檢查,設財產檢查小組。財產檢查小組由財政局遴派召集人一人、檢查人員數人及受檢查對象之上級機關人員一人,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之。
    財產檢查小組之檢查業務,由召集人負責分配及整合;檢查人員應依高雄市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檢查評分表(附表一)所列項目詳實檢查並填載其具體事項及分數。
    五、 財產檢查之評分標準,如高雄市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檢查項目及評分基準表(附表二)。
    六、 
    財產檢查結果之獎懲標準如下:

    (一) 總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予以記功二次。
    (二) 總成績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予以記功一次。
    (三) 總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依其工作貢獻程度予以嘉獎一次或二次。
    (四) 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不予獎懲。
    (五) 總成績連續二次之平均值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依其實際責任歸屬予以警告或申誡。
    (六) 總成績連續二次之平均值四十分以上未達五十分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予以記過一次。
    (七) 總成績連續二次之平均值未達四十分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予以記過二次。
    財產有特殊情況或具有保存紀念價值需個別定價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 財產檢查結果及財產檢查小組之獎懲,由財政局簽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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