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高市財政產開字第10530549700 號函頒
一、 為規範本局辦理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經管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經委託其他機關標售者,其標售作業得依受託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 標售不動產前,應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一) 查對產籍、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等資料,並查明土地是否為徵收取得。
(二) 確認土地界址,必要時得辦理分割或鑑界。
(三) 完成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處分程序。
(四) 標售底價應提送本府市有財產審議會審議通過。
(五) 公告標售市有不動產,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
四、 標售底價之訂定,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或參考鄰近土地市場買賣成交實例。
五、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經公開標售未標脫者,得按照標售底價減一成繼續辦理標售,但減價次數不得逾二次。
六、 標售作業程序如下:
(一) 選定標售之不動產。
(二) 擬具招標文件。
(三) 公告招標。
(四) 辦理開標。
(五) 通知得標及繳款。
(六) 辦理產權移轉。
(七) 辦理財產管理系統產籍異動。
七、 本局應於標售案決標後十日內通知投標人得標,其所繳保證金轉為房地價款,得標人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一次繳清或貸款繳納剩餘款。
本局收到前項得標人書面表示後,應通知得標人於收受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全部價款;得標人申請貸款繳納剩餘款者,依本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買受人申請貸款繳納價款作業要點辦理繳款事宜。
得標人得於繳款期限內申請延期繳納價款,延期繳納以三個月為限,並應按日依法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
八、 標售之不動產經標脫後,依法律規定,他人有優先購買權者,應先依法定程序以書面徵詢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限期依同樣條件承購,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逾期未主張時,再通知得標人繳清剩餘款。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並於繳款期限內繳清價款者,應無息退還得標人所繳之保證金。
九、 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本局應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所有權狀(若無,則免發)及土地或建物登記等相關申請書表,會同得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或房屋契稅,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產權移轉登記。
十、 標售之不動產面積,應以地政機關核發土地或建物登記簿登載者為準。
標售之不動產實際面積與標售公告所載出售面積不符,係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所致,經釐清後,得自得標人繳清價款之日起15年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面積減少者:按得標金額除以公告標售面積乘以減少面積,退還得標人溢繳之價款。
(二) 面積增加者:按標售時底價除以公告標售面積乘以增加面積,計算差額地價,通知得標人補繳價款。如得標人未補繳,必要時得循司法途徑處理。
十一、 辦理標售作業時,應於標售公告或投標須知內載明投標人應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