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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

    高雄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7 11:25

    高雄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高市府財產開字第10300038600號令制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有財產之開發利用,設置高雄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經本府核定撥入之市有不動產。
    三、本府辦理市有財產開發利用,獲行政院頒發之促參案件獎勵金。
    四、本府持有股票出售之收入。
    五、金融機構融資之收入。
    六、本基金土地開發權利金之收入。
    七、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之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本基金不動產之相關支出。
    二、本基金不動產開發相關成本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相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財產開發利用與財政開源節流之研究、規劃、會議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六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基金結束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八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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