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為檢舉或查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至第49條、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為依上揭所列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二)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除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依財政部關務署核定之完稅價格6折計算外,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1.菸類:除紙(捲)菸每包(20支)新臺幣6元外,其餘菸類每公克新臺幣0.3元。
2.酒類:除酒精類每公升新臺幣15元外,其餘酒類每公升新臺幣25元。
(三)同一檢舉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勵者,獎勵金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
(四)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1.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2.檢舉已發覺違反第2條第1 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
3.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4.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