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如何承租非公用市有地,其條件為在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 以前已實際使用者,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情形下,經占有人持房屋稅籍或水、電證明或空照圖或相關機關之證明,並繳納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者,得按占用範圍出租予占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