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市有土地使用補償金無法一次繳清,可以填具申請書向本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申請分期繳納,須先繳納至少一成欠款,其餘以2年(24期)分期繳納,如欠款金額大者,得於延長期限,並應提供本票擔保、找1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之共同發票人及加計年利率2.5%之利息(法院判決確定者依法院判決計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