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新草衙地區土地處理自治條例業於109年6月12日施行期限屆滿,專案結束後新草衙地區土地回歸「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管理。倘有申購土地需求,則依該自治條例第39條、第49條規定申請承租後,始得申請承購,並於完成處分程序後始得出售。 其讓售價格則依以市價查估方式委請估價師查估後,提請市府財產審議會審議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