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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用印花稅票應依規定註銷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5-30 09:23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規定註銷始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處進一步指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對於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倘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處提醒,如應稅憑證甚多,逐張貼用印花稅票及註銷不便,可選擇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可省去逐張貼花、銷花之手續及避免未依規定銷花而受罰,省時方便,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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